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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于昨日印發《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 技術指南(暫行)》,提出了重點企業進行土壤環境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適用于指導北京市各重點企業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環境監測工作。重點企業名單以市環保局發布的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為準。
與一般土壤監測重點關注土壤和地下水樣品,北京市重點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需要監測土壤、土壤氣和地下水樣品,關于土壤氣,詳情如下:
2.3.2 土壤氣監測
特征污染物中存在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區域或設施,應建設土壤氣監測井并定期開展土壤氣監測工作。
2.3.2.1 點位數量
每個以揮發性有機物為特征污染物的重點區域或設施周邊應布設至少1個土壤氣監測點,具體數量應根據污染源所在區域大小進行適當調整。
2.3.2.2 點位位置
采樣點應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情況下盡可能接近污染源。
2.3.2.3 采樣深度
土壤氣探頭的埋設深度應結合地層特性及污染物埋深(于已受到污染的區域)確定。應設置在但不于:
1)地面以下1.5 m處。
2)鉆探過程發現該區域已存在污染,且現場揮發性有機物便攜檢測設備讀數或土壤和地下水樣品檢測結果較高的位置。
3)埋藏于地下的罐槽、管線等設施周邊。
4)地下水高水位面上,高于毛細帶不小于1m。
除此之外,《技術指南》還規定監測樣品的分析和測試工作應委托具有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